核心提示 :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大会表决了多项议案,《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仅以超过省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5票的微弱票数获得通过。养狗人和不养狗人关注的管理费第一年600元、以后每年200元的标准没有提高,但是对于违反养犬规定的罚款额度,不少条款都作出了上调,同时增设了不少的“严格限制”性的条款。
养犬条例微弱票数通过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大会,表决各项议案。按照规定,议案表决要超过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一半以上票数方能通过。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赞成46票,反对12票,弃权13票。”随着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一些与会人员的心顿时被提到了嗓子眼。赞成票如此低,《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能否通过?还好,省人大常委会实有组成人员81人,出席大会的71人,41票以上即可通过。46票!《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刚刚超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5票的微弱票数获得通过。《条例》定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养犬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相比,一些内容被修改,还增加了不少的新内容。
“单门独户”才能养犬
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条例》时,不少组成人员指出,狂犬病已成为目前全国发病率最高的传染病,狂犬病疫苗全国告急。另外,狗的粪便严重污染环境,在广场、游园一不小心就会踩上一脚。所以,对养狗要实行严格的“双严”政策,即依据1998年出台的原《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的规定,对养犬“严格限制、严格管理”,不能宽大为怀。
常委会组成人员阐述说——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材料看,郑州市现在有5%的人养狗。《条例》实际上是95%的不养狗人与5%的养狗人的权益博弈。现在《条例》(审议稿)的立法思想定位为“管养结合”,实际上是放开了允许养狗,可能会引起95%不养狗的人的反感。
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说,北京、武汉养犬条例都规定: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才允许养狗,这样能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
《条例》最后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一是对养犬继续实行“双严”政策,同时增设了严格限制的条款。在第十条“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增加了一款,即由原来的“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所养犬只符合条例规定的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成为养犬的另一个必备条件。
管理费标准没变
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郑州市于1998年出台的《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的登记费标准是3000元,年审每年5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现在“从严限制、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当将“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600元,以后每年200元”的规定数额适当上调,建议修改为“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
主任会议认为,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既然已就管理费的标准问题召开过听证会,并且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布。因此,没有再作修改。
三种罚款至少“涨价”千元
但是,对一些养犬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罚款额度作了适当的提高。
一是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犬只1000元的罚款,现在提高到罚款3000元。
二是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3000元的罚款,现在提高到罚款5000元。
三是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志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原罚款1000元以下提高到罚款2000元。
没有免疫罚款3000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严禁丢弃。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只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条内容都是禁止性规定,鉴于这些行为对社会有重大危害性,因此应当在法律责任中设置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设了一条处罚内容。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或个人、动物防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或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另外,《条例》对没有免疫的犬只,增设了一款处罚。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3000元罚款。
举报违法养犬有奖
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不少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及时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设置对举报人奖励的条款。审议中,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设了一款内容。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驱狗咬人当心负刑责
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条例》中,第三十条这样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放任犬只伤害他人,将人咬死了、咬伤了或咬残了,属构成了刑事犯罪,这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表决稿)增加一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清理狗粪最少罚200元
《条例》(审议稿)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人大常委会一位组成人员指出,人狗分离现象特别普遍,狗拉了大便,立即跑了,主人不清理犬只的粪便,如何认定?因此,要增加条款,规定人狗不得分离,犬只外出,必须戴粪兜。如果没有戴粪兜,就应该按违法处理。
《条例》(表决稿)采纳了这条建议的精神,规定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并且要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被注销养犬证的,3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监管失职应担责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审议时说,原来郑州市对狗的登记注册门槛太高,一是登记费用高、年审费高。二是管理部门层次高,因此,郑州市只有百分之几的狗进行了登记。现在降低门槛,是为了让养狗的人都去登记,并将原来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登记,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登记注册。现在降低了守法成本,有利于大家守法。
省人大常委会多数人员对此指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郑州市狗只泛滥,原来的守法成本高,关键是违法成本低,关键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造成的。现在降低管理费标准,养狗人也可能仍不登记。建议增加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的条款。
《条例》为此作出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户只能养犬一只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曾接到养狗群众的来信说,一户只让养一只狗,狗会孤独,建议一户可以养两只狗,好让狗也有一个伴儿。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组成人员提出,这个口子不能开,否则就体现不了“严格限制”的原则。因此,《条例》最后仍规定,一户居民只准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还有居民提出,对于流浪犬,不能交动物园看管,政府应为流浪狗建设一个公寓。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断然否决了这一意见。他们指出,目前我省有100多万的贫困人口,有600多万的低保人员,这些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为流浪狗建公寓简直是一个笑话。《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动物园看管。交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7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动物园处理。
条例瑕疵建议细则完善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条例》通过后,一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说,很明显,这里处罚的都是养犬人。但狗咬了人、狗吓了人,狗是“凶手”,还应该处理“狗”。《条例》没有对“当事狗”进行恰当的处理。如狗咬死、咬残人的,应当立即打死。
此外,《条例》对个人携犬出户进行了规定,如规定狗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浴池、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虽然罗列了这么多公共场所,但还不能穷尽,如飞机场、码头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么笼统规定,所有公共场所一律不允许狗进入,要么就详尽罗列出所有的公共场所。否则,养狗的人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法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按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只对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适当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于《条例》中的“缝”,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表示,所谓的立法讲究“天衣无缝”,实际中很难做到,这样就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他们将向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和郑州市提出立法建议,由他们在制定实施细则时给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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