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闭会。会议批准了备受关注的《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从11月1日开始,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都禁止养狗。在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个人养狗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户养狗超过一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狗。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市民带狗出门,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狗链,狗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带狗上下楼梯或者乘坐电梯的时候,应当避开高峰时期,将狗装进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否则将由公安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此外,《条例》还明确: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附件:2001年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准许饲养的观赏犬有北京犬、狐狸犬、吉娃娃、博美犬等26种。准许饲养的观赏犬的体高标准,成年犬不超过35厘米。
去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明确,藏獒、洛威拿、狼犬属禁养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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