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含县城关镇)、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确因警卫、科研、试验需要养犬的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二)经过批准的饲养犬须在开始饲养之日内到指定的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检疫、注射狂犬疫苗,领取免疫牌证。除牧犬外,都必须圈养或栓养。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饲养犬和病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捕杀。
(四)饲养犬咬伤人畜,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由饲养单位和犬主负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人员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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